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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本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於不牴觸憲法、法律或中央法令之範圍內 ,依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除法律、中央法規、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本準則有關縣規則之規定,於委 辦規則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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