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自治條例施行前已設立之文化法人,與本自治條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自
治條例施行後辦理補正。但法人名稱及設立基金總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府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
四條規定辦理。但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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