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開會時,鄉(鎮、市)長應親自或指派所屬單位主管前
  往列席。
  列席人員對待(里)民之提案,如認為逾越第四條、第十九條規定或牴
  觸法令或建議上級及其他機構執行顯屬窒礙難行者,應詳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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