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或因辦理公共工程需遷葬之墳墓或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墳墓 ,應先經當地鄉(鎮、市)公所於遷葬前先行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並應 以書面通知墓主,及在墳墓前樹立標誌。 墓主屆期仍未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