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依法或因辦理公共工程需遷葬之墳墓或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墳墓
,應先經當地鄉(鎮、市)公所於遷葬前先行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並應
以書面通知墓主,及在墳墓前樹立標誌。
墓主屆期仍未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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