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用地內應全部拆除之建築物其設有戶籍之現住戶,於限期內自行搬 遷者,發給人口遷移費,建築物因部分拆除需就地整建而暫行搬遷者發 給暫行遷移費,其補助依人口遷移費補償基準(如附表四)計算。 人口遷移費以一戶計發為原則,若同一門牌戶籍兩戶以上者照一戶計算 。 現住人口應以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者為限。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 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