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工程用地內應全部拆除之建築物其設有戶籍之現住戶,於限期內自行搬
  遷者,發給人口遷移費,建築物因部分拆除需就地整建而暫行搬遷者發
  給暫行遷移費,其補助依人口遷移費補償基準(如附表四)計算。
  人口遷移費以一戶計發為原則,若同一門牌戶籍兩戶以上者照一戶計算
  。
  現住人口應以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者為限。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
  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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