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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死者之遺骸(骨灰)遺物,有關區公所,接到團管區後送起運通報後, 應即通知兵役處及遺屬,並會同社團代表送交其遺屬或由兵役處會同團 管區運至適當處所(祠廟忠靈塔)停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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