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死者之遺骸(骨灰)遺物,有關區公所,接到團管區後送起運通報後,
  應即通知兵役處及遺屬,並會同社團代表送交其遺屬或由兵役處會同團
  管區運至適當處所(祠廟忠靈塔)停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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