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縣有非公用土地,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報其上 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詢管理機關意見,經本府同意後,依土地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撥用之土地,其附著之房屋屬於縣有者,得一併辦理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