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縣有非公用土地,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報其上
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詢管理機關意見,經本府同意後,依土地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撥用之土地,其附著之房屋屬於縣有者,得一併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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