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規程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但關於拾棄、認諾、訴訟上之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
  ,不在準用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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