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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之準用及其限制)
議長、副議長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規程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但關於拾棄、認諾、訴訟上之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 ,不在準用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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