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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免徵耕地申請)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免徵之耕地,應在規定期間內, 向主管事業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應由主管事業機關核轉地政局,會同教育廳、社會處、建設廳 審查後,報請省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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