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免徵之耕地,應在規定期間內,
  向主管事業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應由主管事業機關核轉地政局,會同教育廳、社會處、建設廳
  審查後,報請省政府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