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
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
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