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87
人,瀏覽人次:
90698247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之一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 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 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