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
  ,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得酌支
  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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