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有官職(官階)旗者,得懸掛官職(官階)旗於其座車前右方旗桿上,於
國定紀念日應懸掛國旗時,其官職(官階)旗移於左旗桿上,其規定如下
:
一、懸掛時機: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國慶日。
    (三)國父誕辰紀念日。
    (四)總統、副總統就職大典。
    (五)軍人節。
    (六)總統親校。
    (七)各軍種部隊大閱或大演習。
    (八)各學校開學或畢業典禮。
    (九)參加高級長官迎送外賓儀式。
    (十)陪同高級長官或外賓參觀訪問。
    (十一)參加高級長官就職佈達典禮。
    (十二)參加授旗、授勛、授槍儀式。
    (十三)參加國宴、公宴。
    (十四)參加國祭(由總統主持之祭典)、國葬及各種祭奠儀式。
    (十五)其他舉行禮儀儀式之慶典。
二、車旗旗幅橫三十六公分、直二十四公分,其旗式按官職(官階)旗比
    例縮小之。
基於軍事安全,前項座車之官職(官階)旗得不懸掛。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七條說明一及第二十一條說明。
二、配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目;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至第十六目目次配合變更。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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