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民防任務隊義務職人員應受服勤召集時間每年合計三十日以內,必要
  時得延長為六十日以內,其志願延長者,從其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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