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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各校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於結業後一個月內調製完成,陳報權責機 關備查,並永久保存。 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詳細審查核對,如發現錯誤或模糊不清情形, 各校應重新調製後造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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