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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 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 時,得逕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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