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前條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種類及中英文名稱。
  二、合併計畫之緣起。
  三、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四、合併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
      等)。
  五、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六、合併委員會代表之姓名及簡歷。
  七、學生學籍及教職員工生權益處理方式。
  八、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合併後學校或新設學校種類及中英文名稱,應標明國別,並
  冠以設校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名稱。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應檢具相關資料、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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