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輔導期間屆滿或輔導工作提前結束,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
審議時,輔導小組應依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經校事會議審議認輔導改善無成效者,應為移送教評會審議之決議;輔導
改善有成效者,應決議將調查報告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
議,視其情節輕重進行必要之懲處。
前項輔導改善無成效,其情形如下: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
二、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次數未達三分之二或不配合入班觀察。
三、其他經輔導小組認定輔導改善無成效之情形。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及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第一項由現行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移列修正,係考量輔導工作提
    前結束即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無待輔導期滿之必要,爰
    增訂第一項前段規定;另實務現場反應,部分事件輔導報告已清楚敘
    明,無需輔導小組列席說明,故第一項後段修正為校事會議審議時,
    得通知調查小組推派代表列席說明,調查小組則應依校事會議通知,
    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三、第二項由現行第八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移列修正,係考量教師有教學
    不力情形者,雖經輔導已有改善成效,仍有懲處必要,故校事會議應
    決議將調查報告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視其情節
    輕重進行必要之懲處。
四、第三項由現行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移列,並配合原本援引之款項變更爰
    修正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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