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或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應收
  取審查費、執照費。
  前項規費之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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