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輔導中小企業提高生產技術水準,得委託技術機構或聘請專家
,為各行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技術,提供指導與服務。
前項新產品或新技術之移轉,得由主管機關酌收成本費用;必要時,得由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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