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警察機關對於海難救助作業,依左列規定:
一、建立本轄區船舶作業資料。
二、對逾期未返港船舶之動態,應詳為調查與研判。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未能及時返港船舶之動態,應廣為注意。
四、警察機關接獲船舶遇難報告或海難發生之消息後,應儘可能迅速指
派所屬機、艦前往救助,並循往救助,並循勤務指揮系統轉報搜救
協調中心申請援助。
五、轉報內容應提供遇難船舶之識別資料,如船型、特徵、船身顏色、
噸位、隨船人數及遇難區域。
六、與各縣市漁會或船舶所有人保持密切聯繫,隨時交換遇難船舶搜救
情形。
七、適時向搜救協調中心提供遇難船舶有關識別資料供搜救機、艦之參
考,並注意後續情況之轉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