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福利服務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任;第二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
福利服務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遊樂設施或體能活動者,應置專人管理並提
供必要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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