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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不具資格人員擅自執業之處罰)
語言治療所容留未具語言治療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者 ,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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