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採取人應依林產物採運契約中所定之期限完成採運工作;其無法在期限
  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該管理經營機關以書面申請展延,
  並應繳納延期金。但其期限屆滿不足一個月始發生不可抗力災害者,得
  就該不可抗力災害之實際影響作業日數核實補足,於災害發生後由採取
  人申請之。
  前項延期金應自原採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其因不可歸責於採取人之
  事由,而影響作業進度,經管理經營機關查明屬實者,其實際停工日數
  應予補足,免繳延期金。
  延期金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賸餘利用材積     1
  延期金=原核定價金總價×───────×────×延期日數。
                          准許利用材積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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