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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限於進、出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其漁船船主或船長 並應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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