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季節性專業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
    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混獲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三百公斤
    ,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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