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調處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但依第二十
  七條調處方案視為調處成立者,由同意調處方案之委員簽名: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
      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成立之內容。
  五、調處成立之場所。
  六、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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