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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臺幣貳萬元之違約金並通 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之函令或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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