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必要時置副秘書長一人,暨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
  人,均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聘免,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視業務需要分設秘書室、各業務小組、職業訓練小組及各種委員會
  ,並得為增進會務業務之發展,聘顧問若干人。
  前項組織編制及辦事細則另行訂定,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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