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所
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
    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
    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
    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
    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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