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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殯葬服務業使用公立殯葬設施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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