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托兒所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托兒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
  改善者,依有關規定處罰,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違反捐助章程者。
  二、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長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接受捐贈之金錢及其他財物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未依本自治條例第一章至第三章規定辦理者。
  七、不按規定填具各項工作、業務報表送本府備查者。
  八、遷移未依規定辦理者。
  九、強迫兒童信教或妨害兒童身心健康者。
  十、虐待兒童者。
  十一、發現兒童被虐待事實未依規定通報有關單位者。
  十二、未符合本府兒童專用車法規規定者。
  十三、供應兒童有礙身心發展之讀物者。
  十四、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機關查明屬實者。
  十五、供應不安全之器材或設備,經查明屬實者。
  十六、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稽核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