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五年之未兌縣庫支票,辦理下列
事項:
一、填具收入繳款書,解繳縣庫。
二、編製清單,逐筆簽發以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同等金額縣庫支票並註
    銷其未兌縣庫支票記錄。
三、第一款已繳庫之款項,發票期未逾十五年者,倘受款人或執票人提出
    債權請求時,應由原各該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收入退還。
原編製付款憑單之各機關已裁併、改組者,以其新機關負責辦理收入退還
。
已裁撤者,由其原屬之上級機關負責辦理收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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