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五年之未兌縣庫支票,辦理下列 事項: 一、填具收入繳款書,解繳縣庫。 二、編製清單,逐筆簽發以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同等金額縣庫支票並註 銷其未兌縣庫支票記錄。 三、第一款已繳庫之款項,發票期未逾十五年者,倘受款人或執票人提出 債權請求時,應由原各該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收入退還。 原編製付款憑單之各機關已裁併、改組者,以其新機關負責辦理收入退還 。 已裁撤者,由其原屬之上級機關負責辦理收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