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經核准撥用變更為公用財產後,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函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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