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換發縣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明無誤後,應依規
定手續,另行換發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之支票。其係由執票人申請換發者
,如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得具備財政處
認可之保證人後,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財政處收到支用機關繳還逾期不須支付之支票及換發縣庫支票申請書,經
核明無誤後,應換發以「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票。
財政處收到支用機關以提存法院為由,檢同原支票並填具換發縣庫支票申
請書,經核明無誤後,得換發以提存法院名稱為受款人之支票。
縣庫支票遭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時,縣庫總庫應即予以止付,並應依「金
融機構處理假處分票據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法院支付轉給之強制執
行命令送達時,即洽財政處據以簽開以法院指定之受款人為受款人之縣庫
支票後,函送法院轉給。
財政處於換發支票後,應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之支票號碼,加蓋
換發之日戳,登入縣庫支票換發登記簿後,將原支票依本辦法第三十條之
規定註銷作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