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鄉、鎮、縣轄市自治事項。
  二、議決鄉、鎮、縣轄市自治規約。
  三、議決鄉、鎮、縣轄市預算及審議鄉、鎮、縣轄市決算報告。但對於
      鄉、鎮、縣轄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四、議決鄉、鎮、縣轄市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公約。
  五、議決鄉、鎮、縣轄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鄉、鎮、縣轄市公益捐之徵收。
  七、議決鄉、鎮、縣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八、議決鄉、鎮、縣轄市公所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提議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案。
  十、其他依法賦予之職權。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決前項第二款之自治規約,應函由鄉、鎮、
  縣轄市公所轉報縣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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