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鄉、鎮、縣轄市自治事項。
二、議決鄉、鎮、縣轄市自治規約。
三、議決鄉、鎮、縣轄市預算及審議鄉、鎮、縣轄市決算報告。但對於
鄉、鎮、縣轄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四、議決鄉、鎮、縣轄市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公約。
五、議決鄉、鎮、縣轄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鄉、鎮、縣轄市公益捐之徵收。
七、議決鄉、鎮、縣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八、議決鄉、鎮、縣轄市公所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提議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案。
十、其他依法賦予之職權。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決前項第二款之自治規約,應函由鄉、鎮、
縣轄市公所轉報縣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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