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承保農會得在每月應繳再保險費內扣除前一個月再保險農會應攤付之再
  保險事故理賠金額,不足部分,省農會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撥付承保農
  會,縣(市)農會攤還款項由省農會於分保作業過程中抵扣;再保險賠
  款不足時,縣(市)農會應於該月底前攤還省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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