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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所需免徵耕地之計算標準)
依本條例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免徵之耕地,於計算地主保留面積 時,應與其他自耕及出租地合併計算。如免徵耕地已達或超過保留標準 者,其他出租耕地,一律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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