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
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