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
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其本公司或經授權證券商使用者為限,並
應以證券商名義提供,並摘譯為中文,以利投資人閱覽。但經專業投資人
書面同意或提供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或外國人時,得
不摘譯為中文。
前項之資料或研究報告,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
情事,且證券商不得以其非本公司所核准發行者為由主張免除責任。
證券商對於第一項之資料或研究報告,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證券商
應訂定製作管理規範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並於對外使用前,依
其規範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委託人、違反管理規則、
本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始得使用。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