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申報股東持股變動,股東申報持股首次超過25%者,除
前條應檢附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投資架構審查資料,以確認對投顧事業具實質控制權人:
(一)請申報持股異動或取得股份者,依附件七提供對投顧事業之投
資架構、各層主要股東背景及對投顧事業具實質控制權人資料
。但各層主要股東為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條第 7款第 3
目所定九類對象者,除金管會另有要求外,得不就該九類對象
提供其主要股東背景。
(二)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採50%原則,即同一自然人透過其持有
50%以上股權之法人對投顧事業所為持股,視為其對投顧事業
之間接持股。
(三)前開透過其他方式對投顧事業具控制能力之自然人,依個案實
質認定。
二、資金來源審查資料:請申報持股異動或取得股份者提供資金來源,以
確認是否有其他具控制權人。
三、請申報持股異動或取得股份者,提供經票據交換所徵信結果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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