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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主席團組織規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主席團職掌如下: 一、遴選國民大會秘書長。 二、大會集會相關規則或辦法之核定。 三、關於大會日程表及議事日程之審定。 四、政黨(聯盟)修憲說明之時間分配及發言順序。 五、其他有關議事程序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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