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主席團組織規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主席團會議之主席,由主席團主席協商擔任之。

主席團職掌如下:
一、遴選國民大會秘書長。
二、大會集會相關規則或辦法之核定。
三、關於大會日程表及議事日程之審定。
四、政黨(聯盟)修憲說明之時間分配及發言順序。
五、其他有關議事程序事項之處理。

主席團為處理前條各項事務,應舉行會議。
主席團會議須有主席團主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以
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主席團會議開會時,秘書長、議事組組長、法制室主任及相關主管均應列
席。

主席團會議置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由議事組派員兼辦之。

本規程經秘書長擬訂,提報主席團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