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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會應於委員任命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委員;其後之委員會 由召集委員召集之。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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