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
  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
  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
  ,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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