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訴
  願會) 。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
  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
  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
  ,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訴願會兼任人員及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
  酬勞或出席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