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員額,分為下列五類:
一、第一類:
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醫
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括第三類至第五類員額、公立學校教職員
及公立醫院職員。
二、第二類:
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但
不包括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
三、第三類: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
技工、駕駛)。
四、第四類: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
含技工、駕駛)。
五、第五類:
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
前項員額,不包括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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