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物保存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保存於左列處所之古物,應由保存者製成可垂久遠之照片,分存教育部
  內政部,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及原保存處所:
  一、直轄於中央之機關。
  二、省市縣或其他地方機關。
  三、寺廟或古蹟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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