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綜理本會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前項委員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 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