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政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綜理本會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前項委員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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