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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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及其有關事
項。
前項政黨處分事件,以由內政部移請審議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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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綜理本會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前項委員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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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以二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
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對
於政黨解散之表決,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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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處分事件經本會審議決定者,移由內政部據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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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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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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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業務及行政二組,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業務組:關於政黨處分事件及其有關事項之研議、政黨資料之蒐集
、研析及其他業務相關事項。
二、行政組:關於文書、事務、出納、議事、印信典守、車輛管理及其
他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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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顧問、秘書、組長、專員、科員、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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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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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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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派充之,其任期至原
任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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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及被審議處分政黨派員列席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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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
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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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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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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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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