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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 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 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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